补充回答:
1、教育厅的批文确实没有多大用:如果说是正式合法的批文,应是土地管理部门或是政府的。
2、其实,也确实如楼上朋友所言,如果没有人追究,什么事也没有,这种事也确实不在少数,只是一个法律从业人员不能这样说,如果上下关系都能搞好,也许不会有什么事。
1、“现在同意开发批示下来了”:什么单位批的?
2、“请问这样合法吗”:我认为不合法,但不知道你所说的“同意开发”是什么单位“同意”的。理由是:
一般情况下,学校的财产属于公益财产,属于划拨土地(民办学校除外),不能用于非公益事业的商铺开发,你们联合将学校的土地开发成商铺,而且收益40年后,也只是将【使用权】归还给学校:其实是在变相将学校学校的划拨土地转让给你们,如果真的有人追究起来,应是违法合同,属于无效。
3、“如果不合法如何可以联合医院合法开发呢?”:学校土地出让、由划拨土地转为商业用地的,应当经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手续、由相应机关批准征地、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合法开发,但这批准能下来,很难。
4、如果正常的批准手续办不下来,可以签定使用权合同,但也有一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