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由退役军人持退役时由军队财务部门提供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的电子数据、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入地提出申请后,县社保局查询台帐信息,确认资金到账并核对无误的,进行转入业务操作。
办理续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完善之后,如果在单位就业,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并以单位员工身份续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果退役后属自谋职业人员,由自己到县社保局完善接续缴纳养老保险手续,并按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扩展资料
士兵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本人,并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士兵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持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军人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退出现役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士兵退出现役后作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经本人申请,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和参保缴费凭证等相关手续,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