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规定确实是"不高于一倍",但公正的审理应当是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确定赔偿的倍数,而不是任意的自由裁量.象这种隐瞒抵押事实并出售抵押房屋并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物权的情节非常恶劣,如果没有特殊情节的话,法院不应部分或全部豁免不良开发商的赔偿责任.
建议多找几份"退一赔一"的判例,再行和法官沟通,询问本案开发商是否有什么情非得已的情节还是纯粹的恶意欺诈.如果承办法官的主观倾向确实是非常明显的话,可以偿试申请回避.
但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象这种不计后果的开发商往往是已掏空的躯壳,要小心判决之后难以执行.
放弃物权而主张债权,会面临债权无法实现的巨大风险。事实上除了“退一赔一”的选项之外,还有另一个思路值得一试:“工程款优先权解释”大致规定了各种优先权的排序:第一是购房人权利;第二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第三才是抵押权——不确定开发商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建议起诉主张物权,即请求法院确权归你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