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将已经出售的房屋进行抵押是否去为无效抵押

2022-08-02 财经 64阅读
【案情概要】 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某地产项目时,为了获得银行贷款,采用与本公司员工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并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方式,获得了银行的贷款。向银行按揭后,其所有房屋均在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后来,该房地产开发商又将房屋卖给了真正的买房人张某,并收取了购房款,同时也交付了钥匙,但隐瞒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当张某办理过户登记时,才获悉房屋登记为他人且已经抵押的事实,房产证无法办理。张某与开发商欺诈售房为由,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已付购房款。【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将房屋出售给张某时,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及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该情况是与合同订立相关的重大事实,关系到张某的合同目的能否顺利实现,开发商的行为对张某构成欺诈。判决解除张某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双倍赔偿张某已付购房款。【律师点评】 本案中,开发商是否存在欺诈售房,是其是否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的争议焦点。张某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开发商已将该房屋向银行作了抵押登记,但其并未如实告知张某,这已经构成了隐瞒合同重大事项。买房人签订购房合同的目的是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房屋设置了抵押,影响了其所有权功能的发挥。如果张某事先知道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其可能放弃购买该房屋。事实上,张某在知道已经抵押的事实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就已经表达了其被欺骗后的心态,因此,开发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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