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撤销党内职务,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并不只限于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也不是全都要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行政领导职务。是否要提出这项建议,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具体情况确定。凡是需要“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的,应将这一建议写在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决定中。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