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转学手续
根据《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十二条、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由学生家长持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由学校发给转学证明,到区、县(市)教育局审批,并注销其学籍。
第十三条、学生因家庭住址在市内变动,出现跨区就读,需要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由转出学校发出的“转学联系单”,由学生家长持变动后的“两证”到户口迁入地区的教育局联系、盖章。取得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到新迁入区教育局办理转入手续。
学校不得接收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转学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有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以及移交转学学生档案。
扩展资料: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转学:
1、城区区内公办初中之间不得转学。
2、民办公助学校不接收转学学生。
3、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4、学生在休学期间及假期不办理转学手续。
5、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