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地”是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当支票上没有记载该事项时,付款地为( )。

2020-06-16 社会 68阅读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支票的付款人为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支票上的付款地是支票相对记载事项,没有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即银行)的营业场所理所当然就是付款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六条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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