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立法的基本原则,又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在整个立法活动中贯穿始终的、立法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遵守,受其指导的总体准则。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立法指导思想在实际立法活动中的具体化和体现,是对国家立法意图、目的、目标的总体的系统的概括。一般来说,立法的基本原则凝集着一定社会共同体及其成员的权利、利益的期待和追求,体现着一个国家社会发展、建设和巩固的需要和要求,反映着一定社会所追求的法律精神、法律价值、法律理想和法律目的,浓缩了一定社会的法律理念和法律现实。因此,立法指导思想必须与人们的利益、权利的要求和实际相协调,必须与一个社会、国家的现实相适应,必须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和规律相符合。
立法基本原则是法律的灵魂,立法活动的指南针和支柱。立法基本原则实质上是立法所遵循和追求的目的、价值、理念、精神,它构成了法律的灵魂之所在,形成了立法工作的指南和码搭团基础。“原则表达了详细的法律规则和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因为,人们把原则看作使这些基本目的始终如一、紧密一致、深入人心枝轿,从而使其完全理性化的东西。因此,法律原则正是规则与价值的交汇点。”(麦考密克语) 确立立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使立法者明确自己要遵循哪些标准来制定法律,要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这些法律的目的、目标何在,结构、功能、作用是怎样的。确立迟橘了这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性的东西,就为将要进行具体的立法活动确立了方向,规范了目标、目的,使之循着这个基本的方向和前提来进行规范化的活动,从而使立法活动的形式和结果不致偏离立法者所希望的目标和结果,达到预期的立法目的。立法活动中的每一具体步骤、具体工作都要受基本原则的指导和制约。显然,一国立法活动科学与否,成功与否,与一国所确立的立法基本原则大有关系。
立法的原则是多种多样的,大体上可分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成为立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具有一些独特的性质。这些条件和性质主要为:⑴严密的科学性;⑵系统的整体性;⑶结构的规范性;⑷高度的概括性;⑸较强的稳定性;⑹一定的操作性;等等。这些特征使立法基本原则既有别于立法指导思想,又区别于立法的具体原则,成为立法及其各个环节的基石。
《立法法》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了立法的一些基本原则,“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四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五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