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原则:
1、宪法原则
宪法是万法之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等级的法律,是综合性地规定诸如国家性质、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国家政权的总任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这些带根本性、全局性的关系或事项的根本大法。其他所有法律、法规,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以宪法作为立法依据或基础,或是不得同宪法或宪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离开了甚至背离了宪法的原则或精神,立法乃至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就必然会紊乱。
2、法治原则
经济上实行市场化,政治上实行法治化,是现代社会不同于以往社会的显着标志。而这两化都需要有法治来推动来保障。因而现代社会更为显着的标志,就在于要求建设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生活的法治化和法治生活的现代化。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突出地体现为: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当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社会组织或成员以立法主体的身份进行活动,其行为应当以法为规范,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在立法需要遵循的法的根据中,宪法是最高规格的根据。坚持立法的法治原则,就要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立法制度,为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为立法活动的进行,提供法的根据。特别要有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主体设置、立法运作程序、立法与政党、与政府、与司法的关系和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等方面的健全而具体的法律制度。
3、民主原则
立法应当遵循民主原则,其主要理由在于:首先,这是实现人民主权所必需。中国是人民主权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民主的主体,国家活动的根本任务之一就是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特别是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权利。在立法中遵循民主原则,用立法的形式充分反映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让人民群众成为立法的真实的主人,正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其次,这也是反映人民意志和客观规律所必需。要使所立的法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就要使人民成为立法的主人。要使所立的法正确反映客观规律,就要注意总结实践经验,因为法要符合客观规律,需要通过社会实践的中介来实现,而人民群众正是实践的主体,让最有社会实践经验的人民群众成为立法的主人、参与立法,便能有效地反映客观规律。如果只由少数人闭门造法,这种法即使“很完备”,也难以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客观规律。再次,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也是对立法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滥用立法职权、个人独断或不尽立法职守所必需。可见,中国立法应当遵循民主原则,是现代立法的普遍规律和中国国情的双重要求。
遵循立法的民主原则,也需要把民主原则的普遍性同中国国情吻合起来。首先需要从国情出发,健全较为完备的民主立法制度。在立法权限划分和立法权行使方面,既要注意保障全部立法权归于人民,又要注意在初级阶段由于人民的政治觉悟、文化水平、管理国家的能力和国家的经济实力、交通条件等多方面的原因,尚不能由人民直接行使立法权,只能将立法权委托给人民代表或有关主体代为行使。其次,要根据国情,在观念和制度的结合上坚持立法的民主原则。中国是封建专制的遗毒极深的国家,过去没有民主传统,缺乏公民权利意识。因而在立法中遵循民主原则,应当注意以立法的形式反对封建特权和专制,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特别要注意用立法肯定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第三,在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方面,应当注意使立法面向社会公众,使公众能有效参与和监督立法。立法所反映的意志和利益应当客观,把各方面的矛盾、问题、意见都摆出来,多方征求意见,集思广益,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尽可能把正确的意见集中起来,使立法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第四,也要注意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在立法的本质、内容和目的上,所立的法要反映经过集中的人民共同意志,即立法不是反映人民的所有意志,而是反映经过选择的有必要提升为国家意志的人民共同意志。在立法权方面,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其他法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在立法过程中,既要保障群众能有效地参与立法,也要加强专门机关的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专门机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的作用。
4、科学原则
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问题,也就是实现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问题。现代立法应当是科学活动。立法遵循科学原则,有助于提升立法质量和产生良法,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也有利于在立法中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所以现代国家一般都重视遵循立法的科学原则。中国有着悠久的成文法传统,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但这种经验中的主要成分,是统治者运用立法的方式治国安邦维护家天下的经验,其中堪称科学立法的因素并不算突出。而且,在人治当道的情形下,即便有一些科学立法的经验、理论和知识,也难以受到重视,更难以使其上升到制度层面而在立法实践中得以贯彻。最近二十年来,关于立法的科学化问题,在有关立法学者的着述中已引为注意,但立法实践中对立法的科学化问题,殊少有人看重。这种状况不能不从负面严重影响到立法的质量,使大量的法律、法规难以成为良法,难以在生活中获取好的实效。转变这种状况,提升立法质量,更多地产生良法和更多地减少恶法、笨法,从一个重要的侧面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亟待重视科学立法,亟待以制度的形式形成中国立法的科学原则。
立法遵循科学原则,首先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要把立法当科学看待,以科学的立法观念影响立法,消除似是而非贻误立法的所谓新潮观念和过时观念。构造立法蓝图,做出立法决策,采取立法措施,应当自觉运用科学理论来指导。对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教训,应当给予科学解答和理论总结。立法实践主要是摸索的实践、试验的实践而不是自觉的实践,立法经常付出沉重代价、高额学费,这种状况必须改变。第二,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主体设置和立法运行体制。整个立法制度应当合乎社会和立法发展规律,合乎国情和民情,合适、合理、完善。立法主体应当由高素质的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员组成。第三,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从方法说,立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和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相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变动性相结合,总结借鉴和科学预见相结合,中国特色和国际大势相结合。从策略说,要正确处理立法的超前、滞后和同步的关系;要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来确定立法指标;要尽可能选择最佳的立法形式、内容和最佳的法案起草者;要顾及全局并做到全面、系统,同时还要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各个项目的先后顺序。从其他要求说,要注意各种法之间的纵向、横向关系的协调一致,法的内部结构的协调一致;要注意立法的可行性,所立的法要能为人接受,宽严适度易于为人遵守;还要特别注意避免和消除立法中的混乱等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