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制度,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
进行科学决策,必须要有完善的制度作为保证。没有制度,科学决策只能是一句空话。当前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许多决策失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决策制度缺乏或失灵。
1、建立集体决策制度。重大决策尤其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公共决策,重大项目建设决策,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近年来,我国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都出台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对确保集体决策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2、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策涉及多个领域,需要多种学科知识,需要专门的科学技术来处理,光靠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班人难以作出科学的决策。因此,有必要借助“外脑”—专家—的力量。专家资询制度是科学决策的重要条件。专家通过对决策方案的是否可行进行研究,发现决策存在的问题,尽量避免决策的失误。我市于今年上半年制定了《衡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办法》,并在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设立了重大事项专家咨询组。
3、建立代表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衡量政治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目前,许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确保权力机关的决策更加科学化,建立和完善了人大代表听证制度。特别是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如水、电、气等是否需要提价,提多少的问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作出决策之前组织人大代表听证。近几年来,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广泛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先后制定了《衡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的办法》、《衡阳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规定》、《衡阳市人大代表集体旁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的办法》等。从而使权力机关在决策之前广泛听取来自各方面的不同声间,吸纳来自各方面的各种意见、建议,使决策更加公平、公开、公正,更加科学和正确。
4、建立社会公示制度。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建立公正、公开的行动举措。为了进一步提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工作的透明度,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目前,许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公示制度,对公示的定义、范围、公示工作承办的机构、公示的形式等做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常委会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重大事项,在做出重大决策之前都要进行社会公示,听取公民的意见、建议,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更加公正透明。
(二)严格程序,规范决策行为程序是保证决策科学的条件。任何决策,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程序能限制一些人的恣意妄为。一般来说,错误的决策往往是少数人拍拍脑袋,轻率拍板定夺,不经过决策的必要程序而造成的。所以严格遵循决策程序,不仅仅是一个方法步骤问题,也是一个是否遵循决策规律的重大原则问题。
首先,准确选题。进行科学决策,起步于选题准确。选准、选好决议、决定的题目,对于科学决策至关重要。那么,如何准确选题呢?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四点:一是要根据党委的工作重点选题。当前,经济工作是全党工作的中心,人大应着重围绕经济工作选题。二是要紧扣民主法制建设选题。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根本任务。围绕这个任务选题,才能突出人大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推动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三是要从“一府两院”工作的难点来选题。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发挥人大工作的优势,而且还可以帮助和促进“一府两院”开展工作。四是要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选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人大行使决定权的根本目的。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热点问题,及时作出决议、决定,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次,深入调研。调查研究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本工作方法,是依法行使决定权的基础和前提。俗话说:“欲问山中事,常问打柴人”只有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大量占有第一手材料,才能做到“无稽之言勿听,弗询之谋勿庸”,才能做出合乎民情,顺乎民意的决议、决定。调查研究要着重弄清四个问题:一是决定的全法性,是不是属于法定的人大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有没有法律依据;二是决定事项的可行性,组织实施的主客观条件是否具备;三是决定形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四是与决定事项有关的综合情况,做到情况摸得透,问题看得准,措施行得通。
第三,广纳民言。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能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决策前广纳民言是必经之路。这里应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征求人大代表意见。通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走访人大代表或者印发资料的形式,把决议、决定(草案)先提交全体人大代表或部分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听取代表建设,使决议、决定内容加民主,更加科学。二是专家咨询。要将决策的方案交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特别是对专业技术较强的重大事项,向专家进行技术咨询,请专家进行论证。决策评估,并依据法律和有关程序,作出科学结论。三是代表听证,人大及常委会在做出决策之前,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或专题举行代表听证,广泛听取来自不同方面的各种声音,吸纳来自不同方面的各种意见,包括反对的意见。四是社会公示。把将要做出的决议、决策(草案)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的意见。
第四,认真审议。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是决策程序的重要环节,必须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做到民主决策。一是要提高认识。审议的主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增强科学决策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克服盲目性和随意性,时刻不忘人民的重托,履行职责,不负众望。二是仔细阅读决议、决定(草案)和相关的文件资料。对决议、决定所涉及的问题,通过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做到心中有数,有理有据。三是充分讨论。常委会审议时,先进行决定(草案)的说明,使委员们尽可能的了解情况,让委员们充分发表意见,造成一个良好的民主气氛。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仗义执言,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通过充分讨论,才能听取民声,广纳民言,掌握民情,集中民智。四是开展询问。审议中有的组成人员对某些问题有疑问,应当允许他们当场提出询问,与问题有关的政府部门和“两院”负责人要予以回答。五是民主表决。会议期间要根据审议意见进行综合、归纳,并组织力量及时修改,最后提交全体组成人员表决。
(三)、加强监督,督促决策落实
作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而言,要想决策取得实效,就要加大监督力度,督促“一府两院”抓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如果这方面的工作做得不好,就很容易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流于形式,最终导致“自议自决,决而不行,行而不果”的状况,再好的科学决策也没有什么价值。
1、广泛宣传发动。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性质和作用,讲清地方人大及常委会所拥有的讨论本地区实际存在着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并作出决策的权力,是一种概括性的法律授权,其他任何组织和国家机关都不能代取。讲清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和制定的法律、法规,是人大及常委会收集大量的信息,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论证和常委会集体筛选、加工、提练、综合而形成的统一的意志,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共同遵守和执行。
2、完善督办制度。为了确保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策的贯彻落实,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督办制度,督促“一府两院”贯彻落实。一是审议反馈制度。地方人大及常委会不仅要对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向“一府两院”提出反馈要求,而且对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意见、建议和人民代表会代表议案,并将“一府两院”在一定时间贯彻落实决议、决定情况列入常委会议题,听取专题汇报,督促整改,切实改变“会上议一议,会后无声息”的状态。二是检查评议制度。在贯彻施实过程中,常委会要组织部分委员会和代表对“一府两院”贯彻落实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常委会还要把“一府两院”贯彻落实人大决议、决定的情况作为“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一年一度向人大常委会述职的重要内容进行评议,督促落实。三是跟踪监督制度。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有些可以授权各专门委员会利用对口联系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督促决议、决定的落实。
3、运用刚性监督手段。地方人大及其常会除了采取审议反馈,专题汇报,检查评议,督促决议、决定落实外,还可以采取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刚性监督手段,监督决议、定议的贯彻落实,特别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执行不力,决而不行,行而不果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运用询问、质询、特定调查甚至罢免等法律手段,切实维护好决定权的法律地位和权威,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决策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