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意外死亡案例,详细的进

2020-10-30 教育 61阅读
袁战通因其子意外死亡诉光华外语学校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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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校读书期间,学校是否应负监护责任;被告洛阳市光华外语学校是否应对原告之子袁某的死亡负责任
案情介绍
1996年1月27日,袁战通与洛阳市光华外语学校(私立学校,全封闭式管理)签订《学生就学协议》,将其子袁某(8岁)送入该校一年级一班学习。袁某在入学时,按光华外语学校规定向其交纳学籍费、学杂费等共计15000元。该就学协议关于校方的权利义务第92项规定:校方出资为学生投人身保险,如发生意外事故,由保险公司、校方和家长协商确定民事责任。在同年9月23日早七时许,袁某班主任发现袁某有些异常,就送往校医务室检查。在校医检查中,袁某突然开始抽搐,校医对其进行抢救。班主任先到小学部给校领导汇报袁某病情,然后去给袁某家挂电话,告诉其家长袁某病情。袁战通到校后,校医向袁战通及其妻谈了袁某的病情,并催促其把袁某送洛阳大医院治疗。袁战通将袁某先送洛阳市西工区第二人民医院,在此仅停三、五分钟,医生让其转到洛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治。该院诊断袁某病症为脑干型乙型脑炎。此时校方派人到医院看望,并四处为袁某请名医会诊。袁某因病情严重,经洛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1996年9月26日下午死亡。袁战通以其子袁某在洛阳市光华外语学校学习期间得病,学校延误其子的治疗造成其子死亡为理由,向孟津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共计8万元,并应退回袁某入学时所交各项费用15000元。
袁战通因其子意外死亡诉光华外语学校赔偿案
被告光华外语学校认为,1996年9月23日早晨,当发现袁某身体不适,班主任即将其送往校医务室治疗,并与其家长联系。因校医务室设备不足,在袁某家长到后,校医即催促家长送其去大医院检查。袁某是患脑干型乙型脑炎死亡,此病在医学上是爆发性疾病,救治希望较小。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孟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袁某在被告学校读书,所交费用已支出1543元,还余13457元。袁某治疗抢救费用共计1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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