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1:我国一名著名的漫画家,从20世纪4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创作了一格大脑袋、圆鼻子、头上长着三根头发的小男孩形象,这一形象用于多种漫画集中。另外一名画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其绘画中使用了“三毛”形象的作品并编辑成册出版发行,引起了该著作权继承人的不满,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令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和销售该画册,为销售的予以小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收缴侵权人所得稿酬5000元。
材料2:1994年春,13岁的中学生小峰自创一首歌词,参加当年的“全国少儿歌词征集活动”。这首歌词由于新颖、富有情感而被评为特别奖。然而,小峰并为接到获奖通知书。经过调查发现,是复评中某小学教师李某和他的学生张某做了手脚。小峰于1996年10月八一至诉状交到人民法院,状告李某和张某共同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1997年8月10日,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小峰获得了17000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