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具体案例

2020-07-25 社会 131阅读
据《南方周末》等媒体报道,2005年9月1日晚上安徽省巢湖市政府门前的池塘边发生了一起命案。四名学生被逮捕,误作“杀人犯”关押了3个多月。直到真凶出现,四名学生才被公安机关认定无犯罪事实解除强制措施。这起错案给四名学生带来了肉体和精神上的严重伤害,其中一名学生在收到高等职业学院通知书后,因被羁押而与大学擦肩而过……
被告人郭玉珍,女,36岁,初中文化,工人。1984年,郭玉珍把在原籍寄养了6年半、现年7岁的儿子向东接回上学。向东刚满半岁就离开父母,一直由外婆抚养。在这6年半中,郭玉珍每年仅回娘家看望儿子一次,因此,母子之间没有感情,在向东被接回家不到两个月时间,便6次离家出逃,有4次一人回到外婆家。同年9月26日,郭玉珍见向东放学后又未回家,即四处寻找,到晚10时许才把向东找回,十分恼怒,便用皮带抽打向东的背部。向东上床睡觉时,郭又按住他用皮带抽打其臀部。向疼痛求饶说“我不再跑了”时,才停止抽打。向穿上衣服又往屋外跑。郭将向找回后,又用皮便抽打其臀部。向谎称要“拉屎”,又往外跑,被其父找回,郭更加恼怒,当即把向的裤子扒光,用皮带抽打臀部。向疼痛难忍,在床上乱滚,并说“我真的要拉屎”。向下床拉屎时,昏倒在院坝里。后被郭发现抱回室内,向已不能站立。当晚12时许,郭见向眼神异常,即请来医生,救治无效死亡。经法医尸检鉴定:死者向东背部有皮带重复打击皮下出血伤痕,腰致臀部、两条大腿后侧有50×30公分大面积皮下出血。结论为外伤休克死亡。①本案属于亲生母亲教育子女方法不当过失杀死子女案件。
夏某与前妻离异后,经朋友撮合,于2006年情人节带着9岁儿子小华,与离异女张某及其两岁儿子,一起组成了新家庭。9月11日下午,张某趁其他人外出之机,以小华不听话为由,将烧红的火钳烙在了小华的屁股上。张某还威胁痛得大叫的小华“越闹烫得越凶,不准给任何人讲”,小华只有一动不动地咬紧牙挺住,直到自己的生殖器都被烧红火钳烙遍了,张某才收手。事后案发,张某在逃窜一段时间后投案自首,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本案属于典型的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再婚家庭暴力事件。
案例一和案例二分别是亲子关系中父母非法侵害子女生命、健康权行为,其侵权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由于我国历经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古代秦律中所确认的父子关系是上下尊卑关系,自秦、汉、唐以来,中国一直奉行的是父母有绝对权利,子女仅有遵从之绝对义务为原则。这种封建思想的影响,使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无独立人格权,在家庭中的人身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如:现实中的童工问题;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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