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本问题应该属于全面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的业务,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工程物资所支付的增值税应该计入在建工程(或工程物资)的成本,但直接这样处理不妥,应该分两步:先认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并作进项税额抵扣处理,然后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避免“滞留发 票”产生(可百度搜索“滞留发 票):
购进工程物资时:
借:工程物资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585000
在建工程领用工程物资时:
借:在建工程 500000
贷:工程物资 500000
同时作进项税额转出:
借:在建工程 8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00
第二,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属于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作视同销售,按照同类产品价格计算销项税额,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道理很简单,在全面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的政策下,假设在建工程不是自产的水泥,而是外购水泥,那么就如同工程物资一样,水泥所计算的增值税,也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