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前,《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在建造厂房与仓库,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依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为建造仓库而购进工程物资负担的增值税额,材料价款一同计入“在建工程”科目。
1、工程物资,可以是为安装设备所领用的物资,也可能是为建造房屋所领用的物资。用于不动产的工程物资,不能认证抵扣,所以是价税合计入工程物资。
2、用于生产设备领用的工程物资,是可以认证抵扣,所以,价税分离入账。但是允许进项发票认证抵扣的物资,是不会做进在建工程的,此时的工程物资是不含税的价格。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扩展资料
1、比如你购买材料或车间用机器设备时
借:原材料/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是贷方科目;
比如:销售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