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执行《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4〕7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提取对象和范围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
(二)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住,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
申请人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经共同提取人书面同意,可以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共同提取人限定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