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是否均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020-06-17 财经 125阅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可见,每一个公司在年终时必须进行审计,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当然更包括一人公司。而在《公司法》未修订之前,实践中只有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部分国有企业实行了法定审计制度。
但2007年2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33号)中第三条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作出了新的规定,除下列公司需进行审计外,其他公司不需审计: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2、 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3、 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公司法》的规定,是原则性规定,即所有的公司都需要审计。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可能还很难办到,所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发布了一个通知。
但是,教材中只有《公司法》的规定,并没有涉及上述《通知》的。因此,就按照《公司法》来掌握,即: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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