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严禁介入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但在处理某些治安案件中,可以就其中的民事赔偿问题作出调解。
2、司法实践中,很多涉嫌诈骗罪等经济犯罪案件多由合同、债务等普通经济纠纷案件演化升级而来,一个案件到底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还是诈骗犯罪案件有时候界限是很模糊的,实践中难免有将貌似诈骗案件实为民间经济纠纷案件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的情况出现。其实,诈骗类案件与合同、债务等普通经济纠纷案件是有本质区别的。公安部对于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经济类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89年3月15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2年4月25日)都有明确规定:工作中,必须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正确区分诈骗、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3、但在轻微伤害等治安案件中,公安机关可以做相关调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十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