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公安局会立案办理的最低金额是多少?

2020-09-10 综合 97阅读

属于经济纠纷,公安机关无权管辖,不予立案,与金额无关。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89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中严令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案件,更不得从中牟利。大多数地方令行禁止,纠正得力,维护了公安机关依法办事为警清廉的形象。但是近来发现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又重犯此类错误。主要表现在:

(一)超越公安机关权限,插手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

(二)乱用收审手段拘禁企业法人代表和有关经办人作“人质”,强行索还款物;(三)到外地抓人追赃不办法律手续,也不通过当地公安机关,搞“绑架式”行动,非法搜查住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四)对当事人拷打虐待、逼迫“退赃”和承认“诈骗”;

(五)有的公安机关袒护本地犯罪分子,对外地来人正常办案不予配合,以种种借口设置障碍,横加阻扰,不让依法拘留逮捕本地的犯罪分子,不让追赃;

(六)对明显的诈骗、投机倒把案件,不认真侦察调查,只追赃罚款,甚至与犯罪分子谈判“私了”,“退款放人”;

(七)向受害单位和当事人索取“办案费”,要款要物等。

必须充分认识上述这些问题,既是严重的不正之风,更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它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愤怨对立情绪,有的甚至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

近来,已有些当事人的单位或亲属接连向公安部和一些省、市公安机关打电话,发电报或送控告材料,强烈要求解决扣押“人质”问题和惩治违法违纪的干警,有的甚至申请到北京上访和跨省游行。这些问题已引起有关方面和社会舆论的关注。务请各地公安机关的领导认真重视,采取坚决措施,彻底纠正。

扩展资料:  

民间借贷纠纷的解决途径

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借贷合同有管辖约定从约定,无合同约定的可以向出借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原告身份证明、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并预交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中“接受货币一方”就是出借方,即出借人可以在其所在地起诉借款方当事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公安不得插手经济纠纷

参考资料来源:公安部官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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