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原因如下:
1、王甲死后由其子王一合法继承所得,在经过所有股东同意后,所有股份由王一所得,转为独资企业,即王氏钢铁集团不再属于王乙。
2、王乙从王氏钢铁集团租来了原先的钢铁厂,但该钢铁厂为王氏钢铁集团所有,其租赁协议应该有一些约定(你问题中的法院判决应该是判决王乙转租给他人的这个行为是无效的),至于部分设备和房屋改建问题,应当划分时间点,如果是成为独资企业之前改动的,应当认定为王氏钢铁集团的内部行为,如果是在成立之后改动的,且王乙和王氏集团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应当认定为合同的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