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1776年7月4日美国独立)
1、“1787年宪法”的制定:独立初期的美国,只是一个邦联制国家。
原则:“分权”与“制衡”: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制约达到平衡;总统和国会之间、国会本身两院之间、司法与其他部门之间均构成制约。
行政权 总统 总统由选民间接选出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是军队总司令同,在战时可行使独裁权。
立法权 国会 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国会参议员由各州议会选出,每州两名;众议员由选民直接选出,人数与该州人口成正比。
司法权 联邦法院 大法官由总统任命,终身任职。联邦法院拥有解释一切法律及条约的权力。
结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 规定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权利高于各州权利
分割中央权利: 1.立法权——国会
2.行政权——总统
3.司法权——联邦法院
2、“1787年宪法”的意义:
1.它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性质),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础,促进了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2.是美国建立起联邦制国家;
3.进一步巩固了独立战争的成果,使美国革命得以完成,维护了美国的统一。
3、“1787年宪法”的局限性:反映人民群众权益的《权利法案》是几年后作为修正案补充进宪法的;
它承认黑人奴隶制和黑奴贸易,留下种族歧视和压迫的烙印;妇女、印第安人、黑人奴隶的选举权被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