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的职权 】】】
美国是典型的总统制国家。
总统在美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拥有的广泛权力为联邦宪法第二条所明确规定。
按照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总统,主要体现为:
1)执法权。
2)人事任免权。每一任总统都可以任命大约1万名左右的联邦政府官员,这些官员除白宫办公厅的高级官员外,均需得到参议院的批准。此外,总统还可以直接任命一些较为低级的行政官员。
3)在免职权方面,宪法的最初规定是只有国会才拥有以弹劾方式罢免包括总统在内的行政官员职务的权力。但在大多数时候,这一权力实际上由总统来履行。
4)制定预算权。
5)危机处理权或宣布紧急状态权。
【【【 国会的职权 】】】
在美国联邦宪法所确立的三权分立制度中:
国会居于核心地位——美国的最高立法机构,与总统拥有的行政权和最高法院拥有的司法权构成三权分立。
联邦宪法第一条对国会的权力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其中,第一款规定“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八款详细列举了国会在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权力,“规定和征收直接税、进口税、捐税和其他税,以偿付国债、提供合众国共同防务和公共福利,但一切进口税、捐税和其他税应全国统一;
以合众国的信用借款;管制同外国的、各州之间的和同印第安部落的商业;
制定合众国全国统一的归化条例和破产法。
·国会的主要职能有:
立法权、行政监督权、宪法修改权、对总统、副总统的复选权等。
国会可通过不需总统签署的决议案,但它们无法律作用,通常仅表示国会对某些问题的态度。
国会对总统、副总统及其他联邦政府官员有弹劾权。
在拥有简单多数票的情况下,众议院可弹劾政府官员,参议院负责审讯被弹劾的官员,但对其定罪须得到三分之二议员的支持。
总统对所有重要政府官员的任命都须得到参议院的审批。
【【【 最高法院职权 】】】
联邦最高法院(federal supreme court)是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审级和最高审判机关。
1790年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成立,设于首都华盛顿。最初由首席法官l人和法官5人组成,后来人数几经增减。
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规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组成。法官均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
但年满70岁、任职满10年或年满历岁、任职满15年者,可自动提出退休。
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一州为诉讼一方的案件有初审权;对州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权就法律问题进行复审;有权颁发“调审令”,调审下级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的案件。
联邦最高法院还拥有司法审查权,审查联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不论是初审案件,还是复审案件,都是终审判决。
开庭时间为每年10月的第1个星期一到翌年6月中旬。
判决以法官投票的简单多数为准,判决书写下各方意见。
1882年开始发行官方汇编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其中的判例对法庭有约束力,为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