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享有选举权的是()

2020-05-31 时事 551阅读
我国公民选举权的特点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但不是每一个人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参加国家的重大决策和日常事务的管理,而是采用选举的方式,选出代表自己意愿的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行使国家权力。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具有以下特点: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对选举权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从广义上来说,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狭义上的选举权是指公民仅享有选举代议机关代表的权利。目前我国的选举法只对狭义上的选举权的行使作出规定,即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选举权仅仅是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因此,选举权的普遍性不是从内容上来说的,而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指一国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主要是指以下情形: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除法定情形以外的,十八周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享有选举权,享有选举权的主体非常广泛。
在我国,理解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问题。精神病患者本身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如因患病丧失了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确实无法行使选举权,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可暂不列入选民名单,即暂时限制其行使选举权。
第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拘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其行使选举权。但是,如果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应准予其行使选举权。除此而外的其他违法犯罪分子,可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采取适当的形式让其行使选举权。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凡选民在权利和地位上是平等的,每人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并且每票的价值相等。其基本含义是:每个年满18周岁且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个选民所投选票的效力是等同的。在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是代表机关民主性的前提,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公民在政治地位上平等的内在要求。
不过,在理解我国公民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时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选民投票的效力并不是完全相等。在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农村每一代表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代表的人口数。因此,从农村和城市所选出的人大代表数额之比与农村和城市人口数额之比不是等同的,也就是说,在选举人大代表时,农村选民所投的选票从效力上来看不如城市选民选票的效力。第二,对少数民族给予特殊照顾。我国有55个少数民族,有些少数民族人口很少,如果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绝对按选举权平等原则分配名额,那么很多少数民族很难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占有一席之地,所以国家在代表名额分配上对少数民族给予照顾。比如明确规定,人口特少的民族在全国人大也至少应有一名代表。实际上,从我国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组成来看,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远远超过该少数民族人口在全国或该行政区域内人口中的比例。第三,军队代表情况特殊。我国有几百万军队,军队在全国人大中的代表也不是按人口比例平等原则产生的。当然,这种不平等是由军队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
所以,总体上来看,我国公民享有的选举权是平等的。但是,这种平等具有相对性,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因为我国选举制度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能够让各民族、各阶层均能选出自己的代表,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这种平等尽管不是绝对意义上的,但却体现了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三、选举权的保障性。在我国,公民选举权的实现有制度、物质和法律上的保障。1、从制度保障上来看,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大代表均以民主选举方式产生。2、从物质保障上来看,我国选举法第8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这种规定从物质条件上保障了整个选举活动能够正常、顺利地进行。除此而外,国家还提供必要的物质设施,如电台、电视等帮助和支持选举活动。3、从法律保障上来看,一方面,我国的选举法和其他有关选举的法律文件都规定了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法,对选举权的剥夺、选民资格争议的申诉及破坏选举行为的诉讼与制裁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有关选举的实施细则,以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我国选举法以专章规定了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从而保证了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证了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选举权的保障性也表明我国人民享有的政治权利是真实的,是人民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选举权的特点体现了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和社会现实。行使选举权是我国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手段,也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它直接体现了人民的国家主人地位。
答案为AC。
A符合条件。
B不是中国公民。
C判刑并不一定剥夺政治权利。
D无法行使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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