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行使选举权的条件:
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二、选举保障:
1、物质保障。
如果说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与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形式上并无太大区别的话,那么由于两者在是否谈歼存在物质保障问题上有着重大差别,因而决定了二者在政治实践中对广大劳动人民的客观影响也就迥然不同。我们说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对劳动人民来说是虚假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广大劳动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物质保障。
然而,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这样,一方面从物质条件上保障了整个选举活动能够正常、顺利地进行,另一方面则可使每一个选民和候选人能够不致因财产占有的悬殊而在选举中受到任何限制或处于不利的地位,也可避免一些入利用经济实力来控制和操纵选举。
2、法律保障。
不仅如此,中国对公民大老的选举权还有严格的法律保障。这一方面表现在我国选举法和其他有关选举的法律文件规定了我国选举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法,使我国选举制度得以法律化、条文化,因而不仅对选举权的剥夺、选民资格争议的申诉及破坏选举行为的诉讼与制裁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而且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有关选举的实施细则,以保证含仿冲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上。
中国选举法以专章规定,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①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②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③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压制、报复的。
这些规定,不仅从法律上保证了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且也保证了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