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认定之后就可以自领自开增值税专票。
关于个体户申请代 开增值税专票的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3号)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6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 开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3号)第六条对未达到起征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规定:
(一)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 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二)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三)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因此,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免缴增值税。根据以上政策,税务机关不能为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达到起征点的,依照税法规定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