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和产假的问题?

2020-06-08 社会 47阅读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值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产假后辞职不影响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结算。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公司收取押金的做法严重违法,应当全数退还,如果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如果不退或者少退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求助,由劳动监察责令限期退还和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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