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提交正面免冠蓝底彩色近照2张,规格为33×48mm。
3、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80元,不需要交保证金。
扩展资料:
实施主体
根据《大陆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六条以及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二条规定:
(1)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地(市)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直辖市、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往来台湾的申请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前往台湾签注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集中制作、签发。对持有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前往台湾签注的,由直辖市、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
依据公安部制定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工作规范》,台胞证和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由经公安部授权的公安机关受理、审批、签发。
一次有效、5年有效的台胞证及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的受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的地、市级公安局或者设专门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签发机关是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局)和地、市级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受理、审批、签发一次有效台胞证、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经授权的公安机关口岸签证部门可以受理、审批、签发一次有效台胞证、来往大陆签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