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须提交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2)就业人员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就学人员提交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居住证等),如其户口簿不能证明亲属关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3)60周岁以上老人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居住证等)。
(4)申请补、换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再次赴台同类签注的申请人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居住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