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以后鉴定属不属于机动车,属于机动车则‘倒推’责任,无驾驶资格,没戴头盔,走非机动车道等存在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在赔偿责任上可能会加重。
“超标车”一旦造成交通事故,由于其部分关键技术指标超出了电动自行车标准的规定,且动力性能明显高于其他非机动车,在司法实践中会被判定为机动车,从而使驾驶人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后续赔偿等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强制标准,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而且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经鉴定,一旦电动自行车质量或车速这二者中的一条超标,就被认定为机动车。
扩展资料
真实案例分析:
2014年,北京刘先生下班后顺路乘坐同事杨先生驾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时撞上王先生驾驶的小轿车,造成刘先生左腿骨折。
法院委托鉴定后认为,杨先生所驾电动车在无动力电池的状态下,其质量已达50.95kg,超出电动自行车标准,符合摩托车标准,属机动车,判决王先生的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
对于刘先生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杨先生应承担55%的赔偿责任,王先生承担35%,刘先生自担10%;假如杨先生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就只需与王先生承担同等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