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