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中的“发”和“字”都是表示范围的词语,比如你是在广丰县的县委办公室上班,那么你办的文件就有广委办发,或者广委发的文号。
它们的区别是:
一、“发”一般是指在大范围内的发文,比如全县的工作等等,“字”的范围会小很多。
二、现在的公文基本都不用字,包括中央文件在内,还是以广丰县委办公室为列子,以县委名义的大范围发文用广委发,小范围用广委;以县委办公室名义的大范围发文用广委办发,小范围用广委办;平级交流就是广委办函,或者广委函。
扩展资料:
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发文字号位于文件名称下方居中处,在文件名称和横隔线之间。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三部分组成。发文代字由发文机关自行拟定,固定使用,不能经常更改。
年份用六角括号括起,顺序号不用括号。如“国办发〔1996〕2号”,即说明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在1996年所发出的第2号文件;“人外发〔1994〕1号”即为人事部外事司1994年发出的第1号文件。
发文字号中的机关代字、年号和序号三部分要完备,缺一不可,不能在三者之间随意加“字”“第”等字样。如某市财政局发文字号写成“X市财发〔1992〕字第36号”,其中的“字”“第”就是多余的。
年号和序号的括号不能滥用,如写成“(1995)12号”“(1995)(12号)”“(1995)(12)号”“[1995][12号]”“1995年[12]号”等,都是错误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发文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