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适用法定税率企业的计算方法:
第一种方法:
本期累计应纳税额=本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本期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上期累计已缴所得税额
第二种方法:
根据税法规定,对采取按月预缴税款的企业,在预缴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本期计划利润额计算或按上期应纳税所得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计算本期应纳所得税额。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计划利润额×适用税率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产品销售收入×(上期应纳税所得额/上期产品销售收入)]×适用税率
扩展资料: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说明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因此,到年度终了后就要进行汇算清缴。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款,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税款,应在下一年度内批缴。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分立、终止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计算原则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入,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