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方式为:[佣金收入*(1-40%)-营业税金及附加-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20%
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税法规定劳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务报酬扣除比例为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54号文件规定:
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扩展资料:
计算公式编辑
个人所得税 =(工资 - 三险一金 - 个税起征点)x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其中小括号里的“工资 - 三险一金 - 个税起征点”通常被称为“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工资: 即初始收入(合同上所写的收入)
三险一金: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属于五险一金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不算在这里)
起征点: 自2011年起,起征点由2000元上调至3500元
举例说明:假设月工资为6000元,工作地点是广州(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住房公积金8%),那么“应纳税额”=6000 - 6000x(8%+2%+1%+8%) - 3500=1360元。
查上表可知,与1360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因此个税=1360x3% - 0=40.8元。也就是说,在广州月工资6000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0.8元。虽然最后实际到手只有4000多元,但至少知道了,“少了的钱”几乎都用来缴纳五险一金了,只有极少一部分用来缴纳个税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