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的。其选举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提名:
- 由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政党、人民团体、人民解放军、公共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具有推荐权的公民等单位或个人,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
- 公布候选名单,由选举委员会公示,并向选民宣传介绍各候选人。
2.初选:
- 通过初选,筛选出一定数量的候选人进入正式选举环节。
- 在正式选举前,候选人需要进行认真的宣传,向选民介绍自己的政治主张和实际成果等信息。
3.正式选举:
-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选民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一选举出代表。
- 由于代表名额和性质各异,选举办法也有所不同,但无论如何,都要在甄选过程中遵循从实践中总结的产生民主的方法原则。
4.当选公示:
- 当选人根据得票情况被评定为正式代表后,会公示其当选情况,公示期限为三天。
- 如果有选举问题或者选举结果存在争议,可以根据法律程序提起复议和申诉。
综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程序相对严谨规范,充分保障了民主程度和候选人的公平竞争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