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包括的实体: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都是农村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的法人金融机构,而农村信用社则是农村基层金融组织,它们的组织性质和角色不同。
2. 组织形式:农村合作银行是由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成立,属于法人银行,核准机关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也就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而农村信用社原则上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互助金融机构,至今仍然沿用最初的合作化组织模式。
3. 监管层面:由于它们的组织性质和法律地位的不同,农村合作银行受到国务院银监会监管,而农村信用社则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4. 经营范围:农村合作银行以吸收储蓄款为主要经营,可以接受公民、法人等机构和组织的存款和各种融资,还能提供贷款、理财、信用卡等金融服务。而农村信用社则是为农村居民、农村企业和其他贫困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专门机构。
5. 经济地位:农村合作银行在中国金融业中的地位较为重要,其在发展乡村经济、农业、农村信用体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村信用社虽然也具有较强的金融功能,但规模相对较小,而且范围主要局限于农村地区。
总的来说,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是两个不同的实体,它们的角色和职责不同。尽管两者都是农村金融机构,但并不可以混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