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权得到履行,提供财产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或抵押品而享有的一种终止于债务履行的权利。它具有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防范债务人违约或无力支付债务的风险。
担保物权包括以下方面的权利:
1. 抵押权:指债权人拥有在抵押物上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如果债务人违约,则可以通过清算抵押物变现获得债权。
2. 质权:指债权人拥有将质押物占有并出售以获得债权的权利,只要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就可以取得质押物,并以此来清偿债务。
3. 留置权:指 当债务人未还清债务时,债权人持有与该债务有关的物品(一般为动产),直到债务人清偿所有欠款才予以交还。
4. 担保物转让权:指债权人有权将其拥有的担保物转让给其他人,但该转让不得影响原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5. 优先受偿权:指债权人在清算担保财产后优先获得清算款项,但不包括其他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总之,担保物权是维护债权人利益和保障借贷关系的重要方式,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