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是指法院召开公开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过程。以下是开庭审理的主要流程:
1. 开庭前:法庭确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确认证人和鉴定人的出庭情况,检查证据的完备性和合法性,并与当事人进行调解。
2. 开庭宣告:法院宣布开庭,对案件进行概述,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宣读起诉状、答辩书和其他材料,向证人和鉴定人说明义务和权利。
3. 证人证言:法庭宣布证人出庭,询问证人基本情况和对案件的知情情况,证人进行口头陈述,法庭进行必要的追问和补充说明,质证对方。
4. 鉴定人意见:法庭宣布鉴定人出庭,询问鉴定人基本情况和针对指定鉴定人的问题,鉴定人提供专业意见,质证对方。
5.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进行口头陈述,阐述自己的观点、主张,法庭进行必要的追问和补充说明,并质证对方。
6. 辩论:当事人进行辩论,就案件互相质证、答辩,并进行口头陈述和提供证据。
7. 结案陈述:各方结合本身的观点或权利主张,对相关的证据进行说明和阐述,呼应此案被结束。
8. 法庭裁决:法庭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当庭宣判或择期宣判均可。
9. 结案:法庭宣称本案审理结束。原告提交申请书和处理的证明文件;被告签字认可或不同意判决决定,必要的情况下,提出 — 应诉注意亦与法院会盖印章的清晰复印件。案件结束并公布法院鉴定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