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支配、占有或者分配其所在单位的公共财物、款项等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单位对私的罪名不足以惩处,应该立案追究该罪。具体情况包括:
1.明知是单位的公共财物或款项,但个人将其私自支配、占有或分配;
2.通过虚开发票等方式,将单位的公共财物、款项转移至个人账户中侵吞;
3.以个人或他人名义领取单位的公共补贴、津贴等福利待遇,或者自行发放奖金、津贴等,并定向分配;
4.利用职权来从中牟利,例如在涉及单位利益的合同、采购等环节向个人索取好处费、回扣等。
总之,只要是单位公共财物、款项被私自占有、支配或分配的,就可以根据情节加以认定是否构成私分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