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当债务人对交易、资金运作行为未能注意谨慎而造成债权人利益受损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破产管辖法院撤销该交易。其行使期限如下:
1. 行使期间为一年:破产申请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 行使期间为三个月:若申请破产时债务人已经无力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必须在收到破产管理人通知确认财产状况后三个月内行使;
3. 行使期间为十五天:对于临时受托管理的情形,债权人必须在被通知确认财产状况后15天内行使。
以上是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若逾期未行使,则该权利将失效。需特别注意的是,在行使期间内,债权人必须向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法院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该行为可能造成了财产的浪费或损失,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