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次仲裁的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仲裁时效是四年。也就是说,自有争议发生之日起四年内,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仲裁,超过这个时限则不予受理。
2. 二次仲裁的时效:如果第一次仲裁未能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进行二次仲裁。此时,《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仍然是四年。
3. 起止时间的计算方式:在计算仲裁时效的起止时间时,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以有争议发生之日起算,至申请仲裁之日为止。若由于当事人的原因耽误了申请时间,则要扣除相应的时间。
4. 特殊情况下的时效:在特殊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或者合理的理由,延长仲裁时效。但延长的时间不应该超过六个月,并且必须经过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5. 时效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如果当事人在仲裁时效内未能提出仲裁申请,则视为自愿放弃仲裁权利。这样一来,当事人将失去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机会,只能通过法庭等其他途径来解决问题,也将面临更高的诉讼成本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