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先前通过继承或赠与取得的房产,一般来说这类房产在婚姻关系成立前就已经存在,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
2. 共同产权法中规定,婚姻期间不存在协议、买受合同等其他约定并自共同财产中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往往根据房款支付来源来区分。如果夫妻双方都有投入,那么其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否则,房产归购买方所有。
3. 当夫妻达成离婚协议时,可以依据个人主张协商对房产进行处理,比如将房产全部划为共同财产或者分别停留轮流住宅,如此等等。
4. 如果房子所在地离婚案件所在地有异,那么产权问题就需要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 在婚姻解除时,另外一方没有必要放弃自己名下的家庭住房,但这个要求不能取代儿女合理的生活和教养费用。如果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提供证明资金购房并名下登记,这个家庭住房就属于该方所有,除非另有合理方式给出必要分配(也可作为财产权交换)。
6. 一部分离婚夫妻之间存在财产隐瞒、被迫签字等情况,离婚判决后要求进行房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