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做出了以下规定:
1. 证据的合法性原则:刑事审判中,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采集、保管、传递、辨认和重现证据,确保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强制证据排除原则:强制性规定不能用于控告或证明被告人有罪,因此,被审查人、被拷问人和证人的证言,以及在组织调查、侦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证据采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所产生的证据都不得用作证明被控告人有罪的证据。
3. 合法性审查原则:如果被控告人或其辩护人认为某项证据不合法,可向审判机关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当庭审查。如果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将按照法定程序排除并不得作为证明有罪的证据。
4. 民事判决强制性排除原则:民事裁判所作的判断,不论节省任何证明目的,只要已经被确认,就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此类判断包括刑支部的判定、违法证据的鉴定等。
5. 审判机关主动排除原则: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审判机关发现非法证据,应主动作出排除并不得重新采纳的判断,并书面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如已经作出了排除的决定,未经合法程序转化为合法证据的,不能重新作为证明有罪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