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取得的有关被保险人的债权,以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方债务人主张被保险人享有的对第三方的债权。以下是保险代位求偿权管辖的相关内容:
1. 司法管辖:根据《民诉法》,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亦适用上述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 合同约定: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管辖地,若被保险人与第三方债务人已经在合同中明确了管辖法院,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亦适用该约定。
3. 简易程序管辖:当保险公司对第三方债务人提起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且其诉讼请求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两万元,那么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管辖,受理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情况需要,决定是否采取庭审程序。
4. 稳裁机构管辖:在香港,涉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纠纷案件可以由调解或仲裁达成协议解决。当事人也可以协议将纠纷提交保险业界内的稳裁机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