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被执行人对已经做出的执行裁定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其起诉条件有以下要求:
1.对已生效的执行裁定不服:执行异议之诉只有在被执行人对已经生效的执行裁定不服时,才能提出。
2.有明确的异议理由:被执行人必须提出具体且合理的异议理由,如被执行人财产的确无法随案扣押,或者已经向执行人履行了义务等。
3.异议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否则将被视为放弃异议权利。具体期限视情况而定,如限于申请执行期限之内或者裁定送达后15日内等。
4.提供足够的担保: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后,必须提供与债务性质相匹配的担保,保证诉讼费用和可能产生的损失。
5.诉讼目的明确: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应当明确,即被执行人希望借此申请撤销执行裁定,或者请求修改执行措施等。
总之,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较为严格,被执行人必须符合上述要求,方可提起该项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