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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将手表给小王修理,在合同中小王被称为什么

2022-07-15 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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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36条46条第二款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计算方法,2007年11月1日入职 2009年6月15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一年半以上 不足两年,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根据46条最后一句话的意思表述,补偿金所称的 月工资,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的12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 劳动者2009年6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解除合同之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 应当为2008年6月15日至2009年6月15日的平均工资 大概为5725元,所谓年终奖带有奖金的性质,不符合月工资的性质 不应进入计算。 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为5725X2=11450元 但是前提是排除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未超过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否则在超过3倍的情形下 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为11450X3=3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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