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中,如果不问法定事由,是不可以直接由其他合伙人同意将某一合伙人除名退伙的,因为,这样做侵犯了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该合伙人作出了巨大贡献,将得到丰厚回报,其他合伙人因谋取利益的原因将其除名,显然对该合伙人是很大的不公平。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