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学士学位 绩点不够按要求无法取得学位

2020-10-12 教育 116阅读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高质量地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保障学校的教学秩序,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学制
第一条 本科采用弹性学制,范围3--6年,基本学制4年;专科学制3年;专升本学制2年或3年,按专科学制与升本学制合计5年计算或按省教育厅规定执行。按基本学制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学生在弹性学制范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考核合格,即可毕业。
第二章 入学、报到、注册
第二条 新生必须持山东理工大学录取通知书、个人身份证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交费。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不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超过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应到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方能注册。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生健康标准者,经本人申请,院(系)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校出具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回家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包括县级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审查,为审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新生注册后方取得学籍。经审查不符合注册条件者,由学校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清退回原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资格审查和注册工作由院(系)组织。清退学生须报教务处,并办理清退手续。
第五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两天,学生需持本人学生证到财务处交费,然后持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到所在院(系)办公室报到、注册,不交费者不予注册。每学年第二学期学生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公室报到、注册。每次注册前,负责注册人员要核对学生上学期的注册情况,除休学学生外,如上学期未注册,本学期也不予注册。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生效。凡未按时办理注册手续或未按学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者,一律按旷课论处。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选课
第六条 学生根据专业教学计划选课。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都分为公共与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任选课程四大类。公共与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统称为必选课,学生必须选择。各专业的专业课程,一般按专业方向分为几个选修课程组,称为限选课,限学生选择其中一组。必选课和限选课统称为必修课。
任选课程在教学计划中不确定课程名称,只提出总学分数要求(约占教学计划总学分数的10%)。学校开设大量的任选课程,分为不同的组,供学生任意选择,但对学生选择各组的课程也在专业教学计划中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学生在制定任选课选课计划时,要详细了解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一个专业的学生在选择任选课时,不能选择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在任选课目录以外的其他专业的课程,也可以作为任选课。
第七条 各学期开设的课程,学校提前安排并公布。学生在选课时要根据总学分数要求、学校的教学安排、个人的学习进度计划,每学期选择足够数量的课程。
第八条 学生一学年选修的课程,学分总数不足30学分,应休学。因选修的课程学分总数不足,休学两次的学生,应退学。
第九条 在学生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之前,院(系)要对学生的选课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必修课中有未修读的课程,不能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十条 所有课程均需进行考核。同一课程一般采用统一考核形式。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平时考查等不同方式进行。必修课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其他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也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制。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学分制绩点。学分制绩点包括课程绩点、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考核记分制不同,课程绩点计算方法不同,具体如下:
百分制课程绩点 = < xml:namespace prefix = v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vml" /> n 为课程考核成绩。
五级记分制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之间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考核成绩



及格
不及格

课程绩点
95
84
73
62
0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 。
(一)平均学分绩点是授予学位的依据,也可作为学生在专业或班级中学习成绩排序及对学生进行各种奖励的依据。
(二)任选课只计学分,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不计入。
(三)学生获得学校第二课堂活动和大学生竞赛奖励、参加科研和实践取得的成果,均按有关规定记学分,与任选课合并计算,但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不计入。
(四)各任课教师或系、教研室,必须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将考核成绩报学生所在院(系)教学科或教务处,以便及时汇总统计,并向学生公布。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课程考核:
(一)无故缺课超过该门课程计划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二)无故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达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第一次受到老师警告,第二次又抄袭;
(四)上课有严重违纪行为,屡教不改。
不允许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由任课教师确定。确定后,任课教师要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学生和学生所在院(系),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在考核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因特殊情况或患重病要求请假者,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向所在院(系)书面请假,经院(系)分管教学的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能有效。病假证明要有校医院院长签字或县以上医院证明。经批准请假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次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免修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通过自学等方式已基本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且该课程的先修课程已取得学分,允许申请免修该课程。但是未完成该课程实践性环节的,不允许免修。
(二)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在每学期选课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开课院(系)负责人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参加考核。免修课程按课程学分数交费。
(三)免修课程考核成绩大于等于70分,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四)“两课”、任选课、实验课程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选课,考核不合格者,应重修或另选。伤残者经批准可免修,但不记该课程成绩。体育课成绩要以考勤、室内教学和室外教学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对学生考试作弊的处理
(一)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考试作弊
1.闭卷考试夹带小抄(不论使用或未使用)。
2.闭卷考试带入书籍、资料、笔记等(不论与考试内容是否有关)。
3.相互传递试卷或有意将自己试卷给他人看。
4.交头接耳、低声私语、左顾右盼。
5.代替别人答卷,帮助他人作弊。
6.在考场内使用通讯工具。
7.构成作弊事实的其他行为。
(二)对作弊学生的处理
1.在考场内发现学生作弊,监考教师应令其立即停止考试,没收试卷和作弊资料、工具,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在《监考记录》中详细填写该生作弊情节。
2.作弊学生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3.凡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包括记过处分)。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包括勒令退学处分)。
4.找他人替考以及替他人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重修
第十七条 重修
(一)必修课考核不合格或旷考,一律重修。任选课考核不合格,可重修,也可另选。
(二)若学生对自己某些考核合格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
(三)重修课程成绩按下式计算
课程成绩 = max {初修考核成绩,重修考核成绩,…}。
(四)学生重修课程必须办理选课手续,无手续者不予考核。
(五)凡因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缺做实验不准参加必修课考核的学生,必须重修。
(六)考核期间获得批准请假的学生,可随下一次考核或申请重修。
(七)有先后修读顺序的课程,先修课程的重修必须在后续一学年之内进行。
第六章 辅修专业、双专业
第十八条 学有余力、成绩优良、已修完四个学期课程的学生,可以修读其他专业作为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每一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作为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
第十九条 修读其他专业作为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的学生应详细了解拟修专业的教学计划,研究计划规定的课程体系,征求有关老师的意见,然后自主确定专业。
第二十条 选修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的课程,要按照修读顺序,先修课程先选。
第二十一条 同一名称课程,已修课程学分数大于或等于拟修专业设置的课程学分数,考核成绩合格,可直接取得该课程学分。已修课程学分数小于拟修专业设置的课程学分数时,应重新选修该课程。
第二十二条 辅修专业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与主修专业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应参加主修专业的教学环节。
第二十三条 辅修专业总学分一般不低于30学分。双专业总学分一般为40--45学分,所修课程由各专业分别确定。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达到辅修专业条件的,毕业时在毕业证书上同时注明“辅修×××专业”或单独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经审核达到第二专业毕业条件的,在毕业证书上同时注明两个专业名称或单独发给第二专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读了某一专业的部分课程,不申请作为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的,已修课程作为任选课登记成绩和学分。
第七章 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入校学习后,一般不得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学:
(一)经严格考核证明,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本校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院校的某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者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我校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先由学生提出申请,院(系)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查,经主管校长批准,由教务处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拟转入学校同意后,向省教育厅写出书面报告,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即可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二)我校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先由学生提出申请,院(系)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查,经主管校长批准,由教务处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拟转入学校同意并回函后,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批准后,将文件抄送拟转入学校和拟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由拟转入学校报其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得到批准的,接收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将同意接收文件抄送我省教育厅和我校。然后,即可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三)外校学生转入我校,必须征得我校同意,并按国家教育部规定,经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第八章 休学、停学、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校医院审查,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的二分之一。
(二)一学期请假和缺课学时数超过一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要由个人提出申请,经院(系)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休学一般以一个学年为期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我校有关医疗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需中途停学,须由个人申请,家长签字,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申请停学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两年,停学期内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三十三条 复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包括县级医院)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停学期满,于开学前一周内持休学、停学证明和有关证件到所在院(系)申请复学,经院(系)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同时报教务处备案;如果复学时原专业撤销,学生可申请修读相近专业。
(三)休学、停学期间,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注销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休学、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注销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休学、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三十五条 对自愿应征入伍的在籍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章 考勤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学生在校期间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学习中,对于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要严格考勤。考勤不到的视为旷课。旷课学时数计算如下:
(一)上课期间旷课,旷课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
(二)实验按实际学时数计。
(三)实习、设计(论文)、军训、政治活动、劳动、新生入学教育等集中教学环节中,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四)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一学时计。
第三十七条 学生请假,个人要填写请假条,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的由院(系)负责人批准。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不报到者,一律以旷课论。
(一)在校期间因病住院,需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包括县级医院)诊断书请病假(住院者可委托他人代办)。假期因病不能按期返校者,应事先函(电)向所在院(系)请假,返校时必须持乡镇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到院(系)办理补假手续。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必须持当地医院诊断书请假。
(二)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因特殊情况请假时,需提供相应证明,但考核期间严格控制。
(三)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一般不准请假。若因特殊原因请假,一周内由领队教师批准,一周以上要函(电)告院(系)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八条 对旷课学生的处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运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和其它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具体参见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六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时间不少于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表现良好,可按期解除;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通知本人,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学生的申诉,院(系)和有关部门都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十一章 退学、试读
第四十三条 退学
(一)符合第八条者,应退学;
(二)休学累计超过两年者,应退学;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因意外伤残、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不能坚持学习者,应退学;
(四)本人申请退学,家长签字,经学校批准,可以退学;
(五)试读期满,达不到恢复学籍的条件者,勒令退学;
(六)因其它原因退学者见有关条款。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需经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经主管校长批准,报省教育厅注销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有关事宜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二)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
(三)取消学籍或已退学的学生,一般不能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 因所修学分不足而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院(系)负责人和家长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以试读。试读期为一学年。在试读期,所选课程考核全部合格者,可以恢复学籍。试读生需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培养费。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毕业或结业时要由院(系)对其德、智、体等作全面鉴定,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四十八条 在弹性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规定学分,德、体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山东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九条 在弹性学制内,按所修专业教学计划修完全部规定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但未取得规定学分,可申请结业。符合条件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不能申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由于各种原因取消学籍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专升本和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规定参照以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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