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项目中招标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有哪些法律依据

2020-10-07 财经 80阅读
一是截止开标前3天,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未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说明而在投标截止日不来投标的;二是投标人递送投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三是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四是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被查实有串标、围标、陪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五是投标人有违约违规行为或被投诉、举报的,在调查处理期间,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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