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字号使用在前,商标使用在后,构成侵权吗

2022-03-10 社会 209阅读
是否会产生误认,是否会产生混同,如果不会,则不侵权。具体理由阐述:
一、商标一经在我国注册,就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所谓的突出使用是指将与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醒目的使用。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使用的行为若构成商标侵权,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要件:一是具有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主观意图,即知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而有意在字号中进行使用;二是字号的文字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三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四是足以产生市场混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般对是否构成“突出使用”的司法判断标准是: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文字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区分出来,在字体、大小、颜色等方面较该企业名称的其他文字特别突出醒目地进行使用,让人在视觉上留下深刻印象,客观上使得该字号起到了某种商业标识的作用。
三、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权利发生冲突的处理原则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对解决此类权利冲突案件一般遵循如下原则:
1、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又称在先权原则,是指在同一客体上存在多个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时,按照权利获取的先后保护在先取得的权利,而在后权利的设立与行使不能侵犯他人此前已经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是指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他人已合法取得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字号权、专利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31条同时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确立的法律依据。
2、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排除了以欺诈、仿冒、引人误认或误解等方式利用他人市场信誉与优势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也排除了因恶意仿冒他人的商标而取得权利的合法性。而有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纠纷的发生,往往是由于一方当事人在同业经营中违反诚信原则,攀附他人在先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业标识所负载的商业信誉,恶意注册和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从而误导消费者,达到提升其市场竞争力的不正当目的。因此,必须对此类行为坚决予以制止,以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
3、禁止混淆原则。在涉及商标侵权权利冲突案件的司法实务中,适用该原则的关键是看被告的使用是否构成商业混淆。一般判断标准是依据被告使用商业标识的地域、时间、使用方式等个案具体情形来综合认定被告对他人商业标识的使用,是否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错误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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