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愿停止使用字号,可以通过诉讼维权。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权利,商标的作用是用于区别不同的商品来源,而企业名称是用于区别不同的民事主体。而当在后的注册商标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并可能引起混淆误认的情况下,应本着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加以处理。
当然,处理注册商标与在先的企业名称冲突需考虑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商标与企业名称毕竟属于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权利,如果在先的企业名称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则一般不会引起混淆误认,因此也很难导致实际的冲突。同时,如果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认定行为人的搭便车意图,而如果在先的企业名称没有较高知名度,也很难说明在后注册与其字号相同的商标具有主观恶意。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